火灾现场,发现大量违法存储烟花爆竹
2022-11-14 访问量:494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在棋梓镇客运中心查获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由湘乡市公安局立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侦查。
一、简要案件情况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案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三人较为特殊,其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场所在棋梓镇下的村组,而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仅限于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和储存,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本案案发地在棋梓镇镇上的客运中心,并非其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违法。而其行为还直接威胁到客运中心人员、乘客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储存场所附近已发生火灾,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三、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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