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市曝光6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2-09-07 访问量:557
烟台案例一
案情概况:
2022年7月17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龙口市某矿山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为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等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以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GB39800.4-2020)6.2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案例二
案情概况:
2022年8月11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运用无人机设备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福山区某非煤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排水作业,执法人员随即拍摄了照片,对现场排水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排水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潍坊案例一
案情概况:
2022年8月22日,潍坊市潍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类编号97,裁量档次1,潍城区应急局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情概况:
2022年8月22日,潍坊市临朐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林某某、连某某、林某某等3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临朐县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情概况:
2022年8月16日,潍坊市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临朐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二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情概况:
2022年8月1日,潍坊市安丘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丘市某水泥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淘汰设备无集尘装置的砂轮机且较大危险因素设备上(摇臂钻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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